员工被“退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2013-05-13 08:57 点击量:2200 来源:未知
我最近遇到一比较严重的疑问,希望有经验的HR帮忙解答下。
我公司有一员工,职位为清洁阿姨,农村户口,已满50岁。现公司以退休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告知会有红包给她。
请问,以“退休”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补偿的算法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中一共六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只有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中国只有部分的人到达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特别是养老保险有十五年的年限要求,缴费未满十五年的,没有办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遇见这样的劳动者,即使到达退休年龄了,他的劳动关系就存在疑问,到底是可以终止,还是不能终止呢?
针对这样的疑问,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条款弥补了之前遇见的这个困境。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了。同时,这种终止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我国的退休年龄的规则制订得比较早。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就应该退休。近年来,国家推迟退休年龄上也做过一些尝试,比如上海市推出过柔性退休政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的,可以推迟退休年龄。但是,坊间对此这个《办法》中的定义存在一定疑问,比如现在的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是否可以用这一办法来确定退休年龄?所谓工人是否包括农村户口的农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是否即使到达了法定年龄,也不能退休。这些争议,都是因为上述规则年代久远,后期没有好好梳理所导致的,在此不做展开。
简单得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来看,你们公司的这位清洁阿姨,到了退休年龄,公司可以与之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到达退休年龄后,是否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看这位阿姨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