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口员工自愿 不发薪水仍属违法
2013-05-29 10:38 点击量:2055 来源:未知
曾在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方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的梁先生辞职后,因索要工资等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近日,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梁先生10日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梁先生索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日,梁先生入职本草方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3个月试用期内,本草方源公司每月支付了梁先生工资1万元。后因梁先生未完成销售任务,3个月后工资降为每月8000元。2011年4月28日,本草方源公司与梁先生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两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2011年10月10日,梁先生向本草方源公司递交了辞去销售总监的申请,内容为:“由于本人在营销中心的销售总监岗位上未做出成绩,特辞去销售总监职务,在基层锻炼。从10月1日起转为一般销售人员,不要工资,产生业绩只拿提成。”当日,本草方源公司同意梁先生辞职。
2012年4月,梁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草方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补偿款等。大兴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梁先生全部请求后,梁先生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审案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本草方源公司证明,是梁先生自愿“申请辞去销售总监职务,转为一般销售人员,不要工资,产生业绩只拿提成”,但法院认为“公司据此不支付梁先生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