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个月离职 年薪会否泡汤
2013-06-17 10:03 点击量:2708 来源:未知
当前,在很多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但是,在年薪兑现日前提前离职时,还能拿到年薪吗?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仲裁委日前裁决的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
案情:岗位变动年薪兑现日前离职
石磊是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石家庄服务站负责人,从事保险查勘工作。2009年3月1日,公司与他签订了《2009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责任书约定:“月薪在各月依据月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度兑现薪资总额在2010年初财务决算后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同时规定:“在年薪兑现日前离职的,月薪只核发到离职当月,不予兑现年发部分薪资。”
2009年10月23日,公司将石磊的工作岗位由石家庄服务站负责人变为负责各交警点查勘员技术培训工作。公司称,变更其岗位的原因为石磊到同业公司进行业务培训。但是公司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2009年11月2日,因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石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为工资结算发生纠纷,诉到劳动仲裁委。
职工:约定年薪应该给我
石磊称,由于公司无故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导致无法继续履约。他要求,公司补发年薪部分工资1988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332元;支付赔偿金16664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的工资及奖金)。
而公司则认为,石磊的工资在其工作期间已正常发放,其要求补发3月至10月的工资及奖金毫无根据。根据责任书中“薪资和奖金的兑现原则”,在年薪兑现日前离职,不应兑现年发部分薪资、奖金。
劳动仲裁委:提供劳动才能获得报酬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石磊在工作期间已按双方约定的考核得分结果领取了3月至9月份工资13441.59元;10月份工资1250元未取,公司应予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公司变更岗位导致无法履约,因此公司应给付石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72.89元。
关于年薪部分工资,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责任书中“在年薪兑现日前离职的,月薪只核发到离职当月,不予兑现年发部分薪资”的规定,石磊于2009年11月2日离职,未到年薪兑现日。之后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提供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故对其主张的年薪部分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付石磊10月份工资和奖金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余元,驳回了其关于年薪部分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