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有什么区别?
2013-07-02 10:07 点击量:2741 来源:未知
网友的困惑:
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月25日上交了辞职报告,当日,其所在部门、人事部、总经理都全部签字同意,这名员工也于26日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公司在3月24号收到劳动仲裁通知,要求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他的理由是他交的是辞职报告,不是辞职申请,但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到底有什么区别?
答复:
这是一件不多见的辞职纠纷,从这名员工的前后做法来看,似乎是预设了一个圈套让公司钻了进去。这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支出不菲的人力成本,确实是一个不得不提防的真实教训。
所谓员工辞职,并非法律术语。一般来说,我们都将其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联系起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这种联系只是通例,辞职的实际性质如何,不是看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这两个标题的区别是什么,而是跟员工提交的这份辞职报告的内容有关。
你可以将这名员工提交的辞职报告内容仔细阅读,看他在报告中的意思表示到底是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员工为了客气,往往在辞职信中增加“请批准”这样的意思,似乎有与公司协商的含义,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程序性请求,并不改变其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不能将其视为协商。不过,无论文字表述是员工提出解除还是提出协商,都无法得出公司提前解除的结论。所以,单从这一点很难解释该案的仲裁理由。
不过,阿克发现你们公司存在手续办理的疏漏,这可能导致一些问题。请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是,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而不是即时通知。换句话说,劳动者在通知了之后,有权继续工作三十天才离职。而你们公司在通知的次日就为其办理的离职手续,结束了劳动关系。这可能是双方争议的起因,也是阿克希望提醒公司办理辞职员工离职手续中必须小心的问题。
员工辞职时希望不做满三十天就离职的,公司在这三十天内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如果认为这样做也符合自身利益,打算同意的,务必要让员工书面确认是员工本人强烈要求如此,公司才允许其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这样可以尽量免除法定程序要求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反如果是公司要求其不满三十天就离职,而员工不同意,就会带来纠纷。
对于你们这起仲裁案件,应该尽量向仲裁庭证明辞职报告中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注意解释为什么员工会在提出报告的次日就办理了离职手续。解决好这两点,仲裁的胜算还是比较大的。即时被迫认为性质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指出这个协商是员工提出的,而不是公司提出的。因为员工提出协商解除,最后达成协议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也不存在什么替代通知金。
最后,提醒你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一些公司违法,员工可以辞职并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希望你们公司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否则讨论什么员工辞职报告都是无济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