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被收购劳动合同要重签吗?
2013-07-10 10:27 点击量:2674 来源:未知
网友“cxxjy”的困惑:
我所在的公司于今年7月份设立了一个新的公司,将原来公司所有的业务转划至新公司,老公司用于经营其他业务。原老公司名下所属的公司员工要全部划入新公司名下,可是这些员工的合同都未到期,有一些才签了几个月,我们公司一般劳动合同一签就是两三年。所以,请问这些员工的劳务合同的处理方法是重新签订呢,还是做一份补充协议?
网友“不做强哥”的困惑:
我所在的公司被收购了。我和原公司的合同12月到期,新公司将会在10月份接手。请问,到时候我的劳动合同怎么算?是延续合同还是重签合同?我原来的工资可以带到新合同里么?新公司如果以各种理由不要我,赔偿问题怎么算?
答复:
公司是劳动合同上的重要内容,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之一。公司的变化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实体变化,一类是实体变化。
非实体变化是公司信息的变化,比如公司的名字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些不会对公司实体产生什么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针对非实体变化,人力资源无需签署变更协议,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实体变化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则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接纳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他公司注销;一种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原来的公司全部注销。
公司分立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派生分立,即一家公司另行注册新公司,将部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新注册的公司;一种是新设分立,原公司注销,新成立多家新公司分别承担原来的各项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句话说明通常情况下,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必要重新签订。但是阿克要提醒,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如果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后会被注销,员工最好还是在公司被注销前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员工问,如果是原公司注销的,我之前的工作年限怎么办?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在协商解除时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一次性买断;另一种是新公司继承之前老公司的工作年限,这种方式最好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继承的工作年限数量,以免未来发生争议。
有些HR会问,解除后再新签是否太麻烦,可以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原劳动合同公司、新公司三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这是法律允许的。
回到两位的问题,cxxjy的公司是派生分立,去新公司的员工如果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不可,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暂时由新公司代为履行,等到劳动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当然你们也可以与员工协商解除,由新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看你们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
“不做强哥”需要注意你们的公司收购形式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你们是属于吸收方还是被吸收方。如果是吸收方,那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继续沿用即可。如果是其他情况,还是解除后新签比较妥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