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劳动报酬 公司老板获刑
2013-08-15 14:34 点击量:206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马远斌 麦焕琼 邓洪政)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某装饰公司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吴某明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娱乐中心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吴某明将该工程分别转包给被害人胡某刚、黄某辉、刘某明等人负责施工。同年8月14日,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在全额收到120万元工程款后,吴某明却以发包方未付清工程款致其无力支付等为由逃避支付工人工资9.6万余元。劳动部门两次责令整改,但吴某明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明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刚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至庭审时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支付情况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