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万促销员如同黑工 无劳动关系纠纷频发
2013-08-21 11:38 点击量:2048 来源:未知
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厂家撤柜“开溜”商场推诿……全省大中型商场、百货商店数以万计的专柜促销员合法权益屡被侵害,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问题的根源在于‘引厂进店’经营管理模式的存在,导致促销员、厂家和商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此类现象近期引起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重视,表示将联合工商行政部门督促大中型卖场、百货商店等实际用工单位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成促销员属“引厂进店”
“引厂进店”,顾名思义是商业零售企业吸纳生产单位进店销售其自产产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在‘引厂进店’的模式还没出现时,商场的用工形式十分简单,营业员、促销员都是商场的员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和工资支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林峰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引厂进店”经营模式开始显现出它的强劲生命力,活跃在商界的各个角落,而且在商场中专柜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记者了解到,商场普遍采取“引厂进店”的经营模式,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因为“引厂进店”一般是由厂家委派或聘用促销员,商场无须再安排人员且无须支付由此带来的费用。
当然,这种经营模式并非福建、福州所独有,全国大中小城市的商界都十分流行。“尽管目前尚未对‘引厂进店’这种用工模式中的从业者人数进行过详细统计,但从商场的经营情况来看,约80%专柜属于‘引厂进店’,从业者不少。”林峰指出。
“引厂进店”存三类侵权问题
连续数日,记者对此类现象进了深入调查,发现不仅大中型商场、百货商店存在这种用工模式,在一些酒店、超市、KTV等也存在,比如一些酒类、饮料行业的促销员。从劳动者的诉求来看,劳动侵权现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加班算白干
“你别把我的名字写出来,否则超市肯定会把我开了。”小周是一家超市葡萄酒专柜的促销员,该专柜是由陕西的一家葡萄酒厂设的。他认为:“我是酒厂招聘过来的,工资也是由酒厂支付的,因此超市方面不应该对我指手划脚。”但事实上,在超市工作的3个多月时间里,小周俨然成了超市的员工:每逢超市搞活动,他得跟超市的员工一样加班加点;超市的人手不够时,他必须去顶班做收银员的工作……
小周告诉记者,像他这样的情况也常常发生在其他专柜的促销员身上,每当他们和超市的相关负责人理论或是要求支付加班费时,就会得到这样的答复:“你们可以不干,但我们会建议厂家把你们给撤换了!”
不缴纳社保
不缴纳社保是“引厂进店”用工模式中较为普遍的侵害现象。不少促销员都表示,厂家没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
陈女士为广州某保健品公司的促销员,受聘于该公司在五一中路一家大型商场推销产品。“我入职时,公司就明确表示,公司的注册地不在福州,因此无法为我在福州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对工资比较满意,当时我也就没有追究此事。”陈女士介绍,前段时间,她听说外地企业虽然不能在福州直接开户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可以通过代理公司在福州开户来为员工缴纳,为此她向公司提出参保要求,但公司却不置可否,一直回避。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个别外地厂家在招聘促销员时,还要求促销员写承诺书作为录用的条件,承诺是促销员自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
不签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引厂进店”的促销员一般是由商场招聘进来的,即便是由厂家招聘,但主要是还是经过商场的培训后进驻各专柜做促销员的。
然而,商场却不承认这些促销员是自己的员工。“这些人都是厂家委托商场代招的,要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找厂家。”一家商场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这样解释。
但是相当多的厂家没有与这些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总部在外省市、在福州没有任何分支机构的厂家,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纠纷频发但执法困难
“有关‘引厂进店’经营模式引发的劳动违法案件日益增多。前几天,五一中路一家大型卖场就出现这种的情况:由于经营上出现问题,厂家突然撤柜了,有近两个月的工资还未给促销员,促销员找商场解决不了后到我们这边投诉,我们找商场协调,商场以促销员不是他们的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台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介绍,之后经过多方协调,由商场出面找到厂家后才支付给促销员近5000元的工资。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规模大的商场、超市的促销员、导购员有成百上千人,规模小的也有数十人。在这类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厂家、商场常常相互推诿,厂家认为“这部分人实际工作地点在商场,劳动关系应该与商场产生”。而商场则表示“他们是厂家派驻到商场的,劳动关系应该由厂家负责”。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也比较困难,因为不少促销员担心接受调查后“饭碗不保”。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劳动保障监察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一旦“引厂进店”劳动违法案件发生,如果厂家远在外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能联系外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协查,行政成本高但效率很低,简单的案件往往会拖上很长时间。而且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不少厂家在进驻商场时只设专柜,没有注册分公司和办事处,一旦厂家撤柜促销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劳动监察:商场应与促销员建立劳动关系
据介绍,这一现象已引起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重视,专门就“引厂进店”的现状及执法困境到台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展专题调研,并对“引厂进店”的用工性质、劳动关系的认定等进行探讨和分析。
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林峰指出,根据上述规定,商场的主营业务就是销售,“引厂进店”的岗位是按照销售来设定的,促销员的岗位性质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而且一般情况下整个商场只有一本营业执照,厂家没有营业执照因而没有营业资格,因此专柜中的促销员应当是与商场发生劳动关系的。
“我们认为应当利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重新界定的契机,来联合工商行政部门督促大型卖场、超市等实际用工单位规范其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林峰说。
记者手记 别在工作之始便埋下隐患
采访中,一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都能主动联系执法部门。然而,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显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缺乏避免产生劳动纠纷的法律意识。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不排除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人成本,拒绝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工作之始就埋下产生劳动纠纷之隐患。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