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送会”不是辞退员工的法定形式
2013-08-30 10:57 点击量:1864 来源:劳动午报
“我上班正上的好好的,一天到单位后,人事部的负责人突然说我不在这干了,单位正在给我开欢送会。”上周五(8月23日),北京美康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康瑞)原总经理高飞向报社反映了他的离奇遭遇,“我就纳了闷啦,公司怎么连个招呼都不打,就说不让我干了呢?再说啦,当时公司董事长李岳也在场,董事长都没说话,开走公司的总经理怎么就轮到你一个人事部负责人说话了呢。”
借助开欢送会辞退员工具有法律效力吗?“欢送会”是辞退员工的法定形式吗?或者说辞退员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接到高飞的电话后,记者就上述情况采访了北京美康瑞有关负责人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咨询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高飞:莫名被开“欢送会” 稀里糊涂遭辞退
高飞称其2006年入职现任董事长李岳的公司,出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了高飞的年薪及利润分成等事项。期间,他一直勤勉做事,很快将公司扭亏为盈。转眼4年过去了,随着公司利润的逐年增加,因为利润分配问题,他和公司董事长李岳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2010年6月份,双方矛盾有所加剧。
“矛盾归矛盾,可我始终没提出过辞职,公司也始终没提出过要辞退我。怎么就能突然之间,给我开了个‘欢送会’,还愣说我不在公司干了。”高飞告诉记者,“2010年7月9日,我刚一到单位,小向(向京川)就告诉我,说公司正在为我开欢送会,当时李岳也在场,他始终没有表态,就这样,我稀里糊涂的就被辞退了。”三年来,为讨说法,高飞一直在奔走。
单位:电话采访不接听 面谈时称记不清
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北京美瑞康董事长李岳及原人事经理向京川,李岳得知记者身份后,首先否认了曾经开过“欢送会”,继而又称不方便接受采访,便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该公司原负责人事工作的向京川女士,仍未果。8月28日上午,记者当面采访了她,她表示自己已不在原公司工作,对两年前的事情记不清楚了。
律师说法:李崇律师:借“欢送会”辞人违反法定程序
李崇律师表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一个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必须通知对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单位必须把决定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据此,成立一个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第一,单位要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的通知;第二,要在通知中明确表示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第三,通知中必须说明解除合同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不能成立。
因此,“欢送会”除非同时具备了上面三个要素,否则,是不能产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王兰胜律师:“欢送会”不是法定解约形式
长年致力于劳动法律法规研究的王兰胜律师指出,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离职方式做出了分类,而且对于每一种离职方式都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要件。
实践中,若公司在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的情形下,仅以“欢送会”的形式强行解除与员工的合同,涉嫌违法解约。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8和8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专家点评:程延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程延园教授:单纯的“欢送会”无法律意义
单纯的“欢送会”当然不具有辞退员工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员工之前已经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作为对员工辞职的一种回应,举办了“欢送会”,这种情形下,“欢送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对员工的“告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而对于单位辞退员工的情形,在开完“欢送会”后,如果员工不再来单位上班,则可看作是员工事实上接受了单位的辞退决定,此时,“欢送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一定法律意义。
总之,辞退员工,一定要尽量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比如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作出等,单纯由单位举办的“欢送会”没有法律意义。
维权提醒:辞退员工应采取书面通知
王兰胜律师提醒:基于劳动关系的非自然性终结一般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三类。
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可以细分为劳动者申请离职;提前3天或30天告知单位解约及以单位违法向单位送达解除通知等三种方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细分为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种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单位都要书面通知劳动者。
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