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权益受侵害责任谁承担?
2013-09-05 14:27 点击量:204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北京9月4日电 (记者王娇萍 郑莉)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时,责任由谁承担?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一个争议点。有关专家认为,相对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规定不够“给力”,甚至不合情理和法理。呼吁进一步绑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关系”,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在第三十五条中重复了新《劳动合同法》此款有关“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规定对于防止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侵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有着积极的法律效果。
但在采访中,多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达了另一个担忧:如果仅仅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可能衍生另一个执法尴尬,那就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不必承担连带赔偿?”
“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无论哪一方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认为,《规定(草案)》现有规定,实际上是将连带责任变成了担保责任,这与连带责任的法理是相悖的,也未必是公平的。更重要的是当劳务派遣单位损害劳务派遣职工利益,特别是派遣单位非法经营,而用工单位又明确知晓,对此用工单位应当也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对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在一定条件下将难以有效追责和赔偿。为此,全总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则呼吁将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扩展至外包范畴,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即“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修改为“劳动者在非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利用该单位的设备或设施提供劳动,该单位对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并工作完成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切实可行地解决假外包中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维护问题。
“提高用工单位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违法成本,将有利于遏制用工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念头。”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这正是完善《规定(草案)》关于连带赔偿责任规定最大的现实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