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人成被告 凭网络证据赢官司
2013-07-04 11:58 点击量:1732 来源:未知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等重要证据还是书面形式更可靠
最近,从事线上电话销售业务的杨先生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与单位打起了官司。昨天,他告诉记者:“尽管我仍对公司那些虚拟的规章制度、无据可查的电话记录存在疑问,但法院确认它们有效,我就不方便再说什么了。这件事算是给我一个教训,今后应多加注意。”
该案暴露出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产业企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多差异,比如对单位规章制度的保存形式等。尤其在企业治理结构、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考核方式、员工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还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需要用人单位予以关注。
无纸化办公引发劳动争议
杨先生是2010年10月入职这家网络咨询公司的。离职前,他任公司线上业务部高级客户经理。双方均认可该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是:用打电话的方式为该网站客户进行服务。
今年2月初,该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出《聘用终止通知书》,杨先生拒绝签收。当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公司员工发送了《关于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通告》,通告中称:因杨先生为凑电话指标,每天多次给同一家客户打虚假电话。该行为违反了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
由于该公司一直实行无纸化办公,所有的文件规定均保存在公司设定的特定文件之中,故杨先生在自己接收的文件当中找不到公司据以处罚他的制度规范。因此,杨先生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表示不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因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又诉至法院。
保全网络证据公司胜诉
诉讼中,杨先生主张其没有见过公司发布的话务员电话考核指标、也没见过解除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反驳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该公司为证明其行为合法,对其邮件系统上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该网络咨询公司于2010年1月通过本公司邮件系统向其每位员工发出了《关于设立电话销售人员电话考核指标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对电话销售人员的电话业务考核做出规定。
为证明杨先生存在打虚假电话的违纪情形,该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工作电话的部分录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杨先生对公司制度表示异议,但其作为线上业务部高级客户经理对公司工作电子邮箱中的涉及自身职责的重要文件理应知晓,故法院对公司经公证后的有关管理制度的证据效力认可。同时,根据杨先生的工作电话录音确认,杨先生的行为属于违反职责的违纪行为,且违反职业道德。
因此,法院对该公司解除杨先生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维持。
基本劳动权利须书面固定
杨先生不服判决,想提起上诉。经海淀区法院李盛荣、张旸法官辨法析理,他决定服判息诉。
两位法官认为,涉案单位人事管理手段高度信息化并带来证据效力弱化,是诱发本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的特点是: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具有较为完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员工的手段上也多通过信息化途径。常见的管理方式有采取规章制度及相关通知在内部网上公示、录取手续通过网络完成、劳动合同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工作安排以及请假、通过网络邮件、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批示等。
这些信息化管理方式无疑提高了人事管理工作的效率,但在纠纷发生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有规章制度在内部网上公示效力不足,人民法院难以确认作为审理依据;录用通知、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证据效力的确认存在较大难度等。
为此,法官建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单方提供的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不断增多的现状,应适当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谨慎管理。特别是涉及到有关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约定事项应促使用人单位采用传统书面形式,以便于重要证据的固定。因为采用书面形式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一方,平时及事后对电子资料的管理、修改权也在用人单位一方,故在案件审理中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实现结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