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过劳死:谁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2013-07-15 11:54 点击量:1757 来源:未知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尽管我国劳动法对于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违规加班的情况仍大量存在,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让劳动者无法体面劳动。
有限的休息时间,被无休止的加班占据,劳动者健康亮起“红灯”
安徽小伙李哲在高温下加班12小时后,最终死亡;
江苏一位it从业者,因为连续加班一个月而突然猝死;
北京某公关公司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去世前也是连续加班一个多月……
这样的悲剧,时常见诸报端。
北京东四环,高档写字楼鳞次栉比,多个大型购物中心亦坐落于此。中央商务区内,绿草茵茵,还建有一座占地近1万平方米的“空中花园”。然而,在此工作近两年的小曾,却没有时间享受这里的美景。
“我已经很久没有在晚上9点之前离开办公室了。”小曾说,有限的休息时间,都被无休止的加班所占据。
大学毕业后,小曾如愿进入在业内负有盛名的某公关公司。然而光鲜背后,却是无奈的付出。尽管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但是我们很少准时下班。”小曾说,上午向客户汇报业务,客户的意见和指令通常要到下午才能反馈回来,“这样,工作就很难赶在6点下班之前完成了。”
“最忙的时候就得熬通宵,从上午10点一直熬到第二天早上7点,这种情况一个月会出现好几次。”小曾说,公司其实很少明确要求员工留下来加班,只会给出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但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工作就不得不加班。“如果在截止日期前完不成任务,工资和奖金就到不了手里。”
困得不行时,小曾会选择与同事聊天来提神。“等你习惯了熬夜就会发现,一到晚上,同事们都像打了鸡血似的。”小曾说。
不仅平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也常常不能休息。公关公司承担着为客户推广产品的职责,而节假日、休息日则是最好的宣传时机。小曾的同事曾说,“别人的放假日,就是我们的‘受难日’。当别人尽情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我们却在加班工作。”
尽管知道公司的做法可能违法,但是小曾却没有想过要维权。“现在就业形势这么严峻,要是不愿意加班,老板随时可以让你走人。”
因为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小曾的健康受到了不小的影响:胃病、失眠、心律不齐、肥胖等问题困扰着这个年轻的小伙子。
“经常超负荷工作、饮食不规律、休息质量不高,是在透支自己的健康。”北京某三甲医院的胸外科主治医师表示,过度加班可能导致劳动者患上慢性疲劳综合征,主要表现为神疲乏力、失眠多梦、耳鸣健忘、头发脱落及须发早白等。情况严重的,还会造成体内荷尔蒙代谢失调、免疫力降低等恶性连锁反应。如不及时治疗,很容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甚至“过劳死”。
加班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公关行业。据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职场人日平均工作时间为8.38小时;30.3%的人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为16小时。
劳动者在维权时,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报酬、补偿等做出了规定。
然而,尽管法律对加班问题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与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关。劳动者为了各种目的加班,得不到补偿也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大学教授贾俊玲建议,在遇到与加班有关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据了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具有调解职能。“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提醒劳动者,不管使用何种手段维权,都应当尽可能地搜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加班单、值班表、交换班记录、员工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等。”
但现实中,加班的证据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客观上无法提供。针对这种情况,王飞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此时只需证明上述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即可。
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三方出力,共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除了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让他们能够以充沛的精力完成本职工作,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即使有劳动者愿意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予以制止。”贾俊玲表示。
“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还需完善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之间的协商机制。”关怀说,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都确立了工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重要桥梁,但目前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会法应该进一步保障工会的独立地位,明确工会对于加班问题具有监督和调解的权力。”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监察部门对加班问题有行政执法权,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活动。“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必要时还应依法处以一定的罚款。”贾俊玲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可采取公布投诉热线电话等措施,方便劳动者进行投诉。
在采访中,专家和律师都认为现行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已较为完善。“加班问题仍然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贾俊玲说,只有工会代表职工加强监督,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