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未按时付薪 员工可随时辞职索赔
2013-08-12 14:43 点击量:1307 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昌平区居民宫某职高毕业后就职于一家保安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800元。一个月后,保安公司借口待试用期满后一起支付工资为由未支付宫某劳动报酬。宫某心生不满,当即表示辞职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保安公司表示拒绝。无奈之下,宫某母子二人来到昌平区南口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该保安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32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试用期内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保安公司必须向宫某支付劳动报酬,由于保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宫某的劳动报酬,所以宫某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司法所调解下,宫某解除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保安公司向宫某支付劳动报酬180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订通知是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