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从事本职工作受伤能否算工伤?
2013-08-16 14:40 点击量:1492 来源:中工网
编辑你好:
我原系某太阳能热水器厂(下称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11年1月5日,我以热水器厂的名义与崔某订立经销协议,约定产品保修期为3年,出现制造上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无偿退还,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2012年1月20日,我送货到崔某处,崔某提出用户盛某的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我到现场查看,我即与崔某前往盛某家中。在检查热水器时,我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中医院诊断为T11骨折伴截瘫。
热水器厂认为,我没有到客户家修理热水器的工作职责,我是受经销商崔某的指派去修理热水器的,崔某应对我的受伤负责,劳动局认定的主体有误,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我认为我是在热水器厂工作期间,按照我的工作职责对热水器厂售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热水器厂认为我的行为超越供销员的职责范围。对此,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欣
李欣你好:
作为热水器厂的销售人员,你虽然没有修理已售出热水器的职责,但你在经销商提出用户反映已售出热水器存有质量问题时进行现场查看确认,显然是解决已售出热水器的售后服务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因此而受伤当属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工作原因所致。
同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工伤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不尽一致。虽然事故发生之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热水器厂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