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入门费形式传销行为及其违法所得的认定
2013-08-30 11:33 点击量:127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放】
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7月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科技产品开发;国内广告代理、制作、发布;教育咨询服务(出国留学及中介除外);实业投资;网络工程等等。该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设立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出了BMC商业运营模式,(B指企业,C指消费者,M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的平台),并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宣称为会员提供一个“省钱+挣钱”、“就业+创业”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会员交纳保证金(入门费)来吸纳资金。
河南省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在聚集人员进行传销。市工商局于2011年7月10日立案对江西精彩生活公司进行调查,于2011年8月9日作出驻工商行处字(2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370.8万元;二、罚款200万元。
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驻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观点】
举报原告的某些群众认为:原告以其主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在驻马店市内的宾馆等处所,举办各种形式和规模的招商会,诱使他人注册为普通会员交纳保证金,是比较隐秘的传销,应依法取缔。
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认为:一、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系无管辖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二、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经营模式对外公开且制定了一整套监管措施,任何人点击原告的网站,均可以看到原告的经营模式,不存在任何隐蔽和欺诈。原告的经营模式并非“拉人头”或“团队计酬”。三、被告市工商局决定没收原告3370.8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总之,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告市工商局认为: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了一整套以发展渠道商为出发点的制度,而发展渠道商制度的核心,又是通过会员交纳保证金(入门费)来吸纳资金,其积分返利也是为了维系渠道商系统运营和吸引他人加入而设定的。渠道商向原告缴纳了保证金后,就获得了一个入门资格。因此,本案中的“保证金”就是“入门费”,原告的行为属于骗取入门费形式的传销。三、被告认定原告违法所得数额正确。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认定数额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通过其在驻马店市的渠道商层层发展下线所收取的全部保证金3370.8万元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法官认为:原告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符合传销的法定特征,已构成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违法行为。
【法官回应】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应按全部收入计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第一、被告市工商局有无管辖权;第二、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第三、如何认定原告违法所得的数额。
1.被告市工商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管辖权
原告认为其注册地和经营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其涉嫌传销的经营行为应该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被告不享有本案管辖权。法院认为,《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所以,以上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原告通过互联网在驻马店市大量发展会员,驻马店市就是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告主张其违法行为应由南昌市工商局管辖,混淆了住所地与管辖权的概念。另外,依据《程序规定》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有权提出管辖权争议的是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如果南昌市工商局提出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管辖。然而,南昌市工商局并没有提出管辖权争议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未向被告发出指定管辖的决定,所以,被告享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职权。故原告称被告没有管辖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2.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
(1)原告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将所设定的渠道商利益明晰化,以1000PV作为一张“电子消费券”,直接锁定未来消费,将利润提前卖给渠道商,而渠道商购买和批发的却是虚无缥缈的PV。而PV是原告设定的一组数字,据渠道商讲解,每1000PV约产生10—15万元的商品交易额,合格渠道商缴纳7000元购买1000PV,未来应产生10—15万元的商品交易额;而全球渠道商缴纳7000万元购买1000万PV,未来应产生10—15亿元的商品交易额,这些不是短时期能做到的,也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所以渠道商卖来卖去的PV,其本质就是一组数字,而这组数字来源于原告。12个级别的渠道商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从7000元到7000万元以次递增,购买的是PV,获取的是赢取未来利润的资格。渠道商如果要使PV转换为人民币,就要推荐他人继续成为渠道商,只有靠不断发展他人即不断发展下线,才能快速实现这种转换。渠道商或通过一次性购买、或通过层层发展下线,来提高自己的等级,并享受发展下线所带来的返利,而返利的实质又是推荐者与被推荐者购买PV的级差。如果没有人被拉进来,推荐者就没有收入。用后加入者的钱去给先加入者兑现,这就是原告宣扬的向渠道商返利。
(2)原告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使他人注册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交纳保证金后即成为渠道商,就实现了从消费者到经营者的转变。而渠道商若要实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所渲染的快速致富,除了成为渠道商后再发展其他渠道商这条路以外,其他的路如果不经过漫长的时间是走不通的,也走不远的。因为该制度的设定恰恰利用了部分人急于暴富的心理,通过先期获得暴利的渠道上的示范作用,经普通会员一步步演化为渠道商。推荐者将PV批发给被推荐者时,被推荐者将保证金缴纳给原告,从而获得一张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发出的电子证书和缴款收据,二者之间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其实质就是渠道商向原告缴纳了保证金后,获得了一个入门资格。所以,此案中的“保证金”就是“入门费”。
(3)原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了一整套以发展渠道商为出发点的制度,而发展渠道商制度的核心,又是通过会员交纳保证金(入门费)来吸纳资金,其积分返利也是为了维系渠道商系统运营和吸引他人加入而设定的。当然,原告所组织策划的传销,并存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的“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大表现形式,但“拉人头”和“团队计酬”两种形式,都是由骗取入门费衍生而来,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其传销模式是骗取入门费形式的传销。
3.如何认定原告江西精彩生活公司违法所得的数额
原告以其主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在驻马店市内的宾馆等处所,举办各种形式和规模的招商会。招商会以江西精彩生活公司和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价值远景为切入点,宣传成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会员后,能够“省钱+赚钱”、“就业+创业”。传授开发市场的体会和经验,或通过放映录像、课件、身边渠道商讲述成功经验等方式进行分享。会议的重点是吸引参加者通过会员注册,进而交钱预定PV成为渠道商。全国知名渠道商宣称通过数月时间,通过市场招商,每月获利数十万、数百万等,诱导会员多交钱,从高级别的渠道商做起,称购买PV越多折扣越低、返利越多。原告通过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驻马店市渠道商发展了各个级别的渠道商219人,至2011年7月28日收取了保证金总额3370.8万元,已经全部转入原告账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所得认定数额办法》第八条“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规定,原告通过其在驻马店市的渠道商层层发展下线所收取的3370.8万元保证金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