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历虽有水份 岗位工资还得照付
2013-09-02 10:47 点击量:1329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经多次调查,李某才承认他只是跟随别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读者:徐雅梅
徐雅梅读者:
虽然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但公司仍须向其支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公司已对招聘对象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李某伪造资质证书、谎称相关从业经历,应聘电梯维修这一专业性很强、法律有着明确资质要求的工种,不仅明显违反了自身的如实告知义务,且使公司上当受骗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对于因欺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规定,你公司的单方解聘行为并无不当。
另一方面,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李某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否认其已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公司也不能由于其欺诈在先,甚至工作不尽如人意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不过,如果李某的工资高于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可以将其降低至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