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心生不满举报老东家 最终9000元赔偿
2013-09-09 15:25 点击量:976 来源:金陵晚报
小孟(化名)是财会专业的高材生,大学毕业后,她顺利进入一家大型公司的南京分公司工作。随着公司生意的蒸蒸日上,小孟也很快升职,从小会计成长为财务总管。多年的打拼,让小孟对公司产生了浓浓的感情,在她看来,没有公司的栽培,也就没有她的现在。
然而2012年,事情突然发生了巨变。公司以“违纪”为由,辞退了小孟。公司念及她的功劳,经协商后,签下了一份赔偿9000元的协议,分三个月付清。
虽然签订了协议,可小孟的心里,还有一个疙瘩。在她看来,她对待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只是因为手握财务大权,不愿屈从一些领导的“要求”,从而得罪了人。为此,她决定用自己的方式还自己一个公道——向总公司举报老东家的违法行为。
原来,财会岗位作为公司的核心岗位,身为财务总管的小孟自然知晓不少公司的“大小秘密”。被辞退时,心有不甘的小孟留了一手,夹带了不少公司原始发票和凭证。小孟通过原来的单位邮箱向总部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群发检举,举报信内容囊括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公司财务状况等商业敏感信息,此外,小孟还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分公司领导虚开的“发票”等“中饱私囊”的证据寄给总公司大领导和董事。
这一情况很快被南京分公司得知,分公司领导十分生气。随后,分公司一纸诉状将小孟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返还非法占有的单位的原始发票。
庭审中,南京分公司认为,小孟的举报都是捏造的,根本不属实。另外,小孟发送举报信的对象不仅包括总公司负责人,还用群邮方式向与公司无关的大量第三人发送,这种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运与管理,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是指散布有损公司名誉的虚假消息,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公司的社会信誉,社会评价降低。而小孟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首先,小孟发送的举报信的内容,所针对的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个人,并非针对公司,故公司并非本案被侵权的主体,公司的社会信誉、社会评价亦不会因内部管理人员受举报而受损、降低;其次,小孟虽发送了举报信,但向公司内部人员发送,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送,未在外部形成不利影响,即使举报信的内容有失实之处,仍属正常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应作侵犯名誉权论处;再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小孟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南京分公司的诉请。
□通讯员 夏文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