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任何方式替代“三金”违法
2013-09-24 11:24 点击量:950 来源: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不久前,西安某公司数百名员工因长期缺失社会保险,屡屡向省市各级工会组织投诉的情况,引起了西安市总工会高度关注。
据调查,西安某公司是一个拥有近千名职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促进地方劳动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企业领导在劳动用工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他们在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一些空白和许多不到之处,尤其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不落实,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该公司约800名职工从事报纸投递员工作,最长在岗14年,最短也有7年,为了和社会其他劳动者一样获得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职工们不止一次为此事向公司反映心声,要求公司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却始终没有结果。由于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凝聚力,消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引发了部分员工多次向省、市工会反映这个问题的“群访”事件。
陕西省、西安市两级工会的信访工作人员认为这样一个人数众多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当前还存在这么大的权利“盲区”,性质非同小可。两级工会信访部门遂将此情况向上级汇报,工会领导十分重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着手调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依法维权、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敦促某公司纠正错误。
根据工作部署,西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承担了这一群访事案的调研和协调任务,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给予支持和指导。两级援助中心通过派员和电话与该企业进行了沟通。该公司回复说,其800余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确实存在,原因是公司属于微利公益性企业,若全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司目前经济情况不能承受。公司计划将逐步解决员工的参保问题,首先拟对职工进行业务考核,对业绩好和工作时间长的申办社会保险;对300余名农民工性质的职工,鼓励他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对职工个人不愿意参保的,或认为缴费太高,就业流动性大,难以满足养老保险需交够15年方可有效的条件,公司每月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到达退休年龄的员工给予一次性“三金”补贴。总之,公司以自己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设置了一些替代性措施。实际上,该公司是在为自己造成的职工法定权利的“盲区”设置借口,归根到底是规避企业法定的社会责任。同时,不难看出,该公司在履行企业法定责任问题时,确实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针对这一情况,西安市总援助中心协同省总援助中心,邀请该公司代表到市总工会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双方座谈中,根据国家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和法规,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解了公司对职工社会保险各种替代措施的违法性和不可操作性,鲜明地表达了工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对参加社会保险用了“必须”这样的强制性的字眼,可见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出的强硬态度。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是铁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讨价还价,也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任意变通。而且,从1995年《劳动法》实行起,不再有职工身份的区别,只要发生劳动关系,都要按劳动法落实职工的法定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该公司按工作业绩,按工龄长短,或按农民工身份界定职工社会保险的做法,看似合理,实则违法,要害是它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劳动报酬、企业福利的性质。座谈中,援助中心代表还对企业如何兑现职工社保待遇,以及通过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某公司代表在介绍企业情况的同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不折不扣向上级领导汇报,争取在短期内弥补这一工作失误,并将结果向工会组织回馈。
(田明茹林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