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应注意的两大问题和一大误区
2013-11-14 11:21 点击量:1120 来源: 中工网
又值年关,相信很多朋友们已经准备好了,与家团聚的精神状态和物质储备,但是却有相当一部分朋友却又有可能在为讨薪的事情发愁,在历经了协商、调解、劳动仲裁、法院审理裁判等等程序后,往往会面对赢了官司、输了金钱,只能得到一纸判决而难以执行的尴尬境地,为此,笔者在这里想给大家提个醒,希望能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实现自己的诉求,拿到自己的劳动收入。
一、注意及时提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的案件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当事人就是原来单位的员工,可以了解到单位的财产情况,一旦涉及劳动争议诉至法院后,却往往忽视了这个有利条件,很少对单位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诉讼阶段就可以对单位应给付给自己的工资所对应的财产现行予以查封、扣押。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单位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劳动者就可以安心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一方面会对真正拖欠工资的单位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其二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会影响着单位的正常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单位多数会主动履行,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二、注意提供准确的执行线索
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会调查被执行单位名下的财产信息,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是单位,会出现一些经济交往,这样其财产信息就很难被发现。
例如,何某是某服装公司的员工,生效判决确定该服装公司应当给付何某劳动工资、补偿金共计两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何某及时提起了强制执行,但通过法院查询,该服装公司已经即将退出北京市场,其银行存款也寥寥无几,这时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供该服装公司有一批货物正由一家商场进行清理促销,服装公司在商场会有保证金和货款,该保证金和货款由商场保管,执行法官及时赶到商场对该批货物的货款和保证金采取了冻结措施,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
该案件的顺利执行,确实要归功于劳动者及时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单位的准确财产信息,只有有效准确的执行线索,法院才能及时采取措施,使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完毕。
三、一个误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常听人说“某某人是某单位的法人”这样的话,这就是没有弄清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错把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当成了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来说,法人就是一种组织,一个单位、或是一个社团,而劳动者所面对的大部分法人就是劳动者曾任职的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人是法人的行使权力的一个机关、一个职位,是自然人。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劳动者曾任职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等,具体要依照工商部门的登记。
区分这两点有什么用呢?在生效的判决里,通常会确认某公司向某人给付劳动工资、劳动补偿金等若干。所以到了执行阶段,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是该公司,而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这一点后,希望劳动者在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的时候,请一定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这样才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