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我需承担“违约金”吗?
2013-12-05 14:12 点击量:1022 来源: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合同期没满,我提出辞职,公司却要我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我该怎么办?”张先生最近很郁闷。
2013年3月初,大连市的张先生来到沈阳,通过应聘来到沈阳市的一家信托理财公司上班,两个月实习期满后,今年5月初,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跟我有书面约定,必须工作满3年才可以辞职,否则要承担违约金1万元。”
最近,张先生的父亲生病了,没人照顾,想让他辞掉沈阳的工作回大连。“我想回老家找份工作,一方面可以照顾父母,另一方面这里的工作压力太大了,我有点儿承受不住了。”经过慎重考虑,张先生向单位提出了辞呈,但是公司领导告诉他,目前公司正是用人之际,不希望失去张先生这名业务骨干,况且合同没有到期,如果张先生坚持离职的话,就要向单位交违约金1万元。
律师说法沈阳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书表示:该用人单位用“违约金”绑住劳动者的方法是不合理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专项培训服务期事项和禁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另外,张先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本报记者 蔡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