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2013-12-06 10:31 点击量:1066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马艳艳:我是今年1月被一家服装公司聘为导购员的,上个月18日,店长找我谈话,说我不适合在该店工作,目前公司又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打算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他觉得不合适,我也不想再继续干了,所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就做了工作交接,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到财务结清工资时,发现单位只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回家后我考虑了一下,觉得补偿太少了,现在我还能要求单位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武丽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公司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未少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恢复劳动关系,建议您先找单位相关负责人谈谈,如果他们同意当然可以,若对方反对,因您已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表明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已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现在仅以给付的经济补偿太少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马艳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可服装公司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单位是否还应该向我支付代通知金呢?
武丽君: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单方解除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于你与服装公司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单位不用向你支付代通知金。(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