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要签无固定期限须符合条件
2013-12-16 11:26 点击量:1423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陈岷胜:我从江苏来北京打工已经两年多了,目前在建材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每年与我们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明年一月就该签第三次了。听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是这样吗?
陈国柱:按照法律解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但职工必须注意,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职工没有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陈岷胜:今年12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跟我续签合同怎么办?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终止。同时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来看,双方自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所以,建议你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好好谈谈,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他们,争取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单位仍要终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