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2013-05-15 09:31 点击量:2304 来源:未知
[职场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一周,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企业这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
请问,员工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法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要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中设置。一些用人单位图省事,在录用通知中并没有写明录用条件,而是在公司内部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录用条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为,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而本案中,根据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员工手册是公司与内部员工之间的约定,在劳动者没有成为正式员工之前不可能知道公司对内部员工做出的这样一种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其内部规章制度约定的录用条件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其它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得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符合这几项被解除的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事先设置好录用条件,劳动者又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硬性规定,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所以提醒用人单位,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