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可否拿到工资差额补偿?
2013-07-04 14:26 点击量:1860 来源:未知
网友m1qu的困惑:
我打算在合同结束后不与公司续约了,但是公司有调薪计划,而且会从今年1月开始补偿调薪后与实际发放的金额差和年终奖,可能会在我劳动合同期的最后一个月实施。如果我现在提出不续约,我还可以拿到这笔补偿金吗?
答复: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并非必然有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阿克注)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如果单位没有降低原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自己不想续约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你现在提出不续约,根本不用考虑单位调整工资的事,本来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假设单位需要给你经济补偿金,那这次单位调整工资,补发今年以来的工资差额和年中奖金,是否对你的经济补偿金有所影响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如何认定“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得工资是在扣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资所得。
公司作出调薪决定,并在未来某月补发今年以来已发放月份的月工资与调整工资的差额,这是公司薪资制度的调整,其调整规则经过民主协商后,可以自主确定。由于补发的工资产生依据出台晚,实际取得也晚,所以这与工资应发未发不属于一个概念,只是补发工资的计算依据与之前的月份有关,补发金额的本质其实是补发当月的工资。所以不影响前十二个月已经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如果你没有在离职前享受到此调整,便不能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其算作之前月份的工资。
如果在你合同到期前的某月工资中给你补发了这些差额,那这些差额作为月应得工资,也会被计算进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你就能享受在经济补偿金中得到补差额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