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加班却不能提供证据 奥利维亚公司赔员工2.88万
2013-08-27 10:54 点击量:965 来源:劳动午报
北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制版工庞先生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此后,庞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以公司支付庞先生延时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8800余元画上句号。
32岁的庞先生于2012年2月入职,任制版工,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当年3月24日,该公司以庞先生在试用期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将其辞退。为此,庞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驳回庞先生的申诉请求后,他起诉至大兴区法院。
庭审中庞先生称,其入职后每天加班3.5小时,周六、日加班,每月休息两天。公司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将其辞退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请求法院确认双方2012年2月至2012年3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奥利维亚公司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172小时、周六、日14天加班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4500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庞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上面注明工作时间是8:00-12:00、13:00-18:00及18:30-21:00,每月休假两天,分别为1日与15日。
公司认可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庞先生存在加班,并称庞先生是在试用期内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将其辞退。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庞先生在试用期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的。因此,该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确认庞先生存在加班,且未得到加班工资的事实。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该公司支付庞先生延时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800余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