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以享受哪些休假?
2013-09-13 14:44 点击量:860 来源:中工网——《湖南工人报》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国家对劳动者在各种情况下享有的休假待遇作了详细规定,农民工同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享受这些权利,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等。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有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放假l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l天;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l天;中秋节,放假l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病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具体支付标准各地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