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必须在劳资双方约定日期支付
2013-11-05 12:02 点击量:1146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提问:潘觅觅 新加坡驻华企业职工
回答:于帆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资必须在劳资双方约定日期支付
潘觅觅:今年1月到现在,我一直在新加坡一家驻华企业工作。其中,1至5月份是公司筹备期,6月1日正式成立。企业设立前的工资应由谁支付?
于帆:若该企业设立前投资人(筹备机构)为非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报酬应按双方约定由投资人(筹备机构)给付。公司设立后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潘觅觅: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公司在设立后不久即辞退我并拖欠工资不给,我该怎么办?
于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单位在无任何理由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依上述规定支付给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综上,公司拖欠你的工资,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可要求给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