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被“炒鱿鱼” 女职员巧用录音维权
2013-11-13 11:32 点击量:1180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作为母亲的林可因为在其休完产假上班当天,被公司领导口头告知以后不用再来上班。莫名其妙被“炒鱿鱼”,林可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0年,林可到南宁某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商定及实际发放的月工资为2700元(基本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200元+绩效工资1000元)。2012年4月18日,林可在腹产下女儿,于同年8月13日回公司上班。公司方面认为林可属自动辞职。
休假期间,公司只向林可发放了基本工资,扣发了交通补贴及绩效工资。她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林可留了一个心眼,她将与公司方面交涉的全程进行了录音,并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2012年11月8日,公司向林可发出书面通知,请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岗上班。接到通知后,林可没有上班,她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发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等。其后她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事实上已成立劳动关系。林可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林可提供的工资表结合录音资料显示,林可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组成。在林可休产假期间,公司只发放了基本工资1500元,扣发了部分交通费和绩效工资,应予补发。被告公司领导在2012年8月13日口头通知原告林可“不用上班”,已经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某分公司再于2012年11月8日向林可发出回单位上班的书面通知,对林可已无约束力。被告某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林可未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被告某分公司应向林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