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正在休病假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
2013-11-14 11:33 点击量:888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张蕊:我以前在一家物业公司做行政管理工作,去年生小孩后开始休产假。今年6月份产假到期时本该回单位上班,可不小心把腿摔骨折了,就打电话向领导请假,并让家里人把医生开的病假条交到了单位。8月31日,单位与我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派人联系我,说不再续签了,并从9月1日起停发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武丽君: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期满都可以终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为目前你腿还没好,有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所以物业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要继续向你支付病假工资。当医疗期满,而你又未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这时单位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张蕊:医疗期有多长?
武丽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你有多长的医疗期,要根据你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及在物业公司的实际工龄进行计算。(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