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美容院上班12天辞职 交的1000元钱却退不回
2013-11-18 14:41 点击量:1397 来源:重庆晨报
昨天,市民陈莹拨打本报热线49666000反映,她在小南门的丽媛美容院上班12天后辞职,老板却不退她上班时交的1000元钱。据老板胡红梅说,那是陈莹买护肤产品练手法的钱。而陈莹则说那是交的押金。
10月29日,陈莹到小南门的丽媛美容店应聘学徒。按照约定,陈莹无薪实习3天,从11月1日起再带薪上班,每月1500元工资。
陈莹说,上班时,老板给她两种选择:一是不交押金,自己在店里买护肤品练习手法;二是交1000元押金,可拿护肤品练习手法,一年后便退所缴的1000元钱。陈莹选择了后者,毕竟可省去一笔学习成本。
12天后,陈莹因找到一份会计工作,辞去美容院的工作。可是,当她找老板退入职时缴的1000元钱时,老板却有了另一种说法,说这1000元钱不是押金,不能退。
“练手法用的护肤品是要钱的。”美容院老板胡红梅告诉记者,每个员工入职学手法时,所用的护肤品费用,都得自己承担,陈莹所交的钱,是用来买护肤品的。
陈莹说,她用了4瓶护肤品,按照美容院提供的价目表计算,价值的确在1000元左右。但是,当初让她交钱时,老板说的是押金,不是练习手法的护肤品费用。
“如果说是买护肤品的钱,那么买的产品应该是新的。”陈莹说,“但我用的产品是装在旧瓶子里的,瓶口也是开了封的,根本不是新产品。”
陈莹说,交钱时,美容院老板曾给自己开过一张收据,但当时自己没细看上面写的名目是否是押金,自己现在在外地,收据上标明的是什么名目,得等自己回家去了才知道。
争议关键>
如是押金,则必须退还
那这1000元钱到底该不该退呢?“如果是押金就必须得退。”区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负责人说,关键得看收据上的收费名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陈莹最好带上相关收据和证明等到区劳动局当面咨询。”该负责人称,如果陈莹缴的1000元确为押金,他们将责成美容院退还,拒不落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