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10年单位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12-11 14:14 点击量:1774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刘志山:我是2000年3月到这家技术公司工作的。2009年1月,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我主动辞职。2011年7月,公司一位负责人找到我,说以前的主管走了,希望我能回去。经与家人商量,当月我就回公司上班了。到现在,我已在单位工作11年了,听说法律有规定,干满10年就能要求单位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是这样吗?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而不是累计10年。从2000年3月入职到2009年1月主动辞职,您在技术公司连续工作了近9年;2011年7月您重新回到单位上班,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虽然两次加起来您在会通技术公司已工作11年多,但您这是累计时间,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您在该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因而单位可以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志山:我以前那9年是不是就白干了?
陈国柱:不能视为您在这家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并不意味着那些年就白干了。首先,那9年工作时间会计入您的工龄,在退休时合并计算;其次,在您享受带薪年休假等福利时,也会因有那9年而增加年休假的天数。(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