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没有劳动合同用证据链也可证明劳动关系
2013-12-30 15:08 点击量:1385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张茗娅:我是2012年3月到宏卫新商贸公司工作的。今年6月,我的岗位被老板的亲戚顶替了,公司说我上班时串岗,影响他人工作,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只交了2012年10月至12月共3个月的。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他们说我不是单位员工。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可手里只有入职时发的一张门禁卡、今年春节时我参加公司联欢会的照片,以及与主管经理的两封关于工作内容的往来邮件,这些能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刘仁午:商贸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又否认与您有任何关系,所以您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证明自己是该单位的员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您必须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门禁卡一般是单位发给职工的,公司内部的联欢会也大都是员工参加的;到社保部门将公司给您缴纳三个月社保费的清单打印出来,再加上您与主管经理的往来邮件,这就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您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茗娅:如果单位不认同我提交的入职时间的证据怎么办?
刘仁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关于您的入职时间,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您只要提交关于入职时间的证据,就完成了作为申请人的基本举证义务,若单位予以否认,他们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后,仲裁机关会综合你们双方的证据材料,经过审理后,依据事实和证据再进行裁决。